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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试点扫二维码倒垃圾 专家“七嘴八舌”说分类

2017年04月05日09:23 |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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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厦门试点扫二维码倒垃圾 专家“七嘴八舌”说分类

  据央视新闻称,近段时期,厦门海沧天湖城小区的居民陆续收到两卷免费的垃圾袋,而且袋上印上了二维码。此消息不径而走,得到业内人士和许多网友称誉。与此同时,人们也纷纷议论道,厦门倒垃圾要扫二维码,到底该不该学?

厦门试点扫二维码倒垃圾 专家“七嘴八舌”说分类

  福建省厦门市日前在海沧区天湖城小区率先试点扫二维码倒垃圾,这种精细化管理有助于垃圾分类与减量,有利于垃圾回收利用和处理。那么,厦门这种方式是否适合推广?可能会遭遇哪些障碍和阻力?还可以通过哪些方法有效解决垃圾分类问题?
  创造有利的社会现实条件
  推进垃圾分类的具体措施需要从公众环境意识、地方政府管理水平、监督成本等现实因素评估其可行性,并且综合相关因素设计最合理的方案。
  刘长兴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垃圾分类是实现垃圾减量化的主要途径,也是解决垃圾围城难题的有效手段。
  城市垃圾管理实践中运用科技手段提高管理效率、解决垃圾收集难以追溯的问题,代表了行政管理精细化的发展方向。
  但是,垃圾分类作为一项制度,实施起来需要相应的社会条件。脱离社会现实条件的制度创新,不仅实施成本高,而且可能面临失败的结局。
  那么,推进垃圾分类工作、设计垃圾分类的具体规则需要考虑哪些条件呢?
  第一,公众环境意识是实施垃圾分类的基础条件。垃圾分类需要居民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与随意丢弃、混合投放垃圾相比,缺乏便捷性。要求居民承担垃圾分类的不便,除一定的政府强制外,公众环境意识特别是对垃圾分类工作的认识至关重要。如果没有公众对于垃圾分类的认可和自觉执行,地方政府的强制推行难免举步维艰。而公众环境意识的增强,是地方政府垃圾分类工作获得社会支持的前提,也是具体垃圾分类规则能够实施的社会基础。
  第二,地方政府管理水平是推进垃圾分类的前提条件。垃圾分类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地方政府的管理水平是关键因素,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垃圾分类工作的成败。具体来看,垃圾分类的具体规则和推进措施是以地方政府的决策为基础,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将影响垃圾分类工作的全局。居民的垃圾分类成果需要地方政府管理的无缝衔接,相应的垃圾收集系统、处理系统都考验着地方政府的管理水平。有些地方分类投放、混合收运的做法打击了公众参与垃圾分类的积极性。
  第三,监督成本是设计垃圾分类规则的重要考量。大部分制度的运用都需要监督,垃圾分类也需要相应的监督措施。如果实施垃圾分类的监督成本过高,导致监督不能发挥作用,也将损害垃圾分类工作的效果。笔者认为,要利用社会监督机制,降低地方政府的监督执法成本,有效发动社区参与垃圾分类的管理和监督。监督措施要与可用的监督手段相协调,科技手段的运用可能是降低监督成本的途径,但同时也要衡量居民采取规避措施的可能性。
  总之,推进垃圾分类的具体措施需要从上述现实因素评估其可行性,并且综合相关因素设计最合理的方案。如果公众的垃圾分类自觉性高,相应地监督成本就低,对政府管理水平的要求也低;而公众的自觉性又可以通过提高管理水平、采用经济刺激措施等来提高。垃圾分类是大势所趋,地方政府应综合考虑社会现实条件稳步推进。
  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机制
  推行垃圾分类处理的激励机制应该具有说服性和强制性,意在促使公众自主自觉地选择垃圾分类排放,促使地方政府自主自觉地选择垃圾分类处理,促成全社会协作一致。
  熊孟清
  (广东省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处理,从垃圾源头混合排放、全量焚烧填埋处理的状态,过渡到源头分类排放和分类处理状态,需要建立健全垃圾分类处理激励机制。
  推行垃圾分类处理的激励机制应该具有说服性和强制性,意在促使公众自主自觉地选择垃圾分类排放,促使地方政府自主自觉地选择垃圾分类处理,促成全社会协作一致。
  垃圾治理很难依靠自愿协作实现源头分类和后续处理,需要通过强制来促成协作。但必须指出,说服先于强制,只有首先说服公众和地方政府官员,使他们具有垃圾分类处理的意愿,才能商定出强制推行垃圾分类处理的方式。
  此外,推行垃圾分类处理的激励机制应该具有综合性,是由经济手段、行政手段、道德手段、信用手段、司法手段等形成的综合机制,可以是保证金、垃圾处理费、契约(合同)、制度、规章甚至法律。
  这个综合激励机制的基础和核心至少包括3个方面:界定垃圾的权属,还原垃圾处理服务的稀缺性,尊重法治。只有明确了这3点,才能引导垃圾排放者在照顾社会公益的基础上,自主选择垃圾分类排放方式;引导垃圾处理者在照顾垃圾排放者私利的基础上,选择分类处理方式,从而形成垃圾分类与分类处理协调发展的良好秩序。
  具体来说,要界定垃圾的权属,就是要明确垃圾是排放者的私有物品。通过界定垃圾的私有权属,让垃圾排放者拥有垃圾排放与处理的选择权,同时承担自己所排放垃圾的处理责任。这样有利于排放者权衡分类排放与否的得失,有利于树立“排放者(产生着)负责”原则,也有利于垃圾排放与处理的社会监督。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促使各种奖惩措施收到应有效果,能促使垃圾排放者在混合排放将导致重大损失的观念下,自主选择分类排放。推行分类排放并不剥夺排放者选择混合排放的权力,但选择混合排放会给排放者产生一定的经济、行政、道德、信用等损失。实践证明,通过IC卡、二维码等形式,可以直观地表明垃圾的私有属性,有效地推行源头分类。
  还原垃圾处理服务的稀缺性,就是要表明垃圾排放者需要付出代价,才能享受垃圾处理服务。以往片面强调垃圾产生者排放垃圾的需要或权利,忽视了处理垃圾是有代价的,忽视了垃圾处理服务的需求法则,甚至没有把垃圾处理看成是一项经济活动。垃圾处理服务的供给与需求相分离,致使垃圾无论怎么排放都只支付相同的费用,垃圾排放者感受不到混合排放较之分类排放所引起的额外损失。这种情形下,排放者自然不愿选择更费时费力的分类排放。当前急需明确垃圾处理的经营服务性质,强调谁付费谁享受服务的分配原则,让混合排放比分类排放付出更大代价。
  要尊重法治,就是要依法推行垃圾分类,在依靠公众自主选择的同时,通过制度化上升为社会行为。在这个过程中,需要通过法治来维护公众排放垃圾的权力,维护公众自主选择垃圾排放与处理方式的权利,维护垃圾处理者的权益。同时,维护垃圾处理的公共权益,包括公共环境权益、公共资源权益和公共秩序权益。没有法治,推行垃圾分类很难成功。

(责编:李楠桦、杜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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