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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多元化環境糾紛解決機制(大家手筆)

孫佑海
2018年08月22日19:28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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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代社會的糾紛解決機制首推司法訴訟機制。司法訴訟在一國的糾紛解決體系中居於關鍵地位,具有規范性、程序性、強制性等特點和優勢。但是,由於傳統的訴訟機制有越來越繁雜的傾向,而社會發展又使得訴訟數量大為增加,法院負擔越來越重。同時,訴訟成本高和審判執行遲延已成為許多國家普遍面臨的難題。在這種情況下,各種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便應運而生。在司法訴訟之外,調解、仲裁、協商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對社會矛盾糾紛發揮著化解作用。因此,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健全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制,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在環境保護領域,由於涉及利益主體多、利益關系復雜,社會矛盾糾紛多發、易發。並且,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引發的爭議還具有原因難查明、因果關系難確定以及取証難、鑒定難、執行難、過程長等特點,僅僅依靠審判這一個途徑無法滿足社會高質量、高效率解決環境糾紛的需求。因此,在環境糾紛解決領域,多元解決機制日益受到重視。多元化環境糾紛解決機制是指為處理各類環境爭議而建立的糾紛解決制度、機制和方式。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指出,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在我國,非訴訟的環境糾紛解決方式主要包括法院調解、行政調解、民間調解、仲裁、協商、磋商、約談等。

  我國多元化環境糾紛解決機制不斷建立健全,並已在實踐中得到推廣運用。比如,1994年仲裁法頒布后,隨著民間仲裁機構不斷發展,環境民間仲裁開始出現並發揮作用。2017年,中辦國辦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提出開展賠償磋商。磋商是解決環境糾紛的一種新方式,即當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后,權利人對需要修復或賠償的生態環境與賠償義務人就損害事實與程度、賠償責任承擔方式等實際問題展開磋商,統籌考慮修復方案技術可行性、成本效益最優化、賠償義務人賠償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況,達成賠償協議。這一方式體現了平等、自願、協商、務實的理念。遵循依法推進、鼓勵創新的原則,一些地方結合本地實際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磋商方式進行了有益探索。

  實踐中,多元化環境糾紛解決機制目前還存在若干不盡如人意之處。一是理論建構還不系統,相關理論論述還比較鬆散、零碎﹔二是制度建設還不完善,一些非訴訟解決方式的應用還沒有足夠的法律依據﹔三是實踐中通過非訴訟方式解決爭議的案件數量遠遠不及訴訟方式。

  為了讓多元化環境糾紛解決機制切實發揮作用,需要制定或修改相關法律法規,讓各種解決方式於法有據,並實現制度化、程序化。比如,可以修改仲裁法,對環境仲裁中仲裁庭組成、仲裁員條件、管轄范圍、仲裁協議等內容作出明確規定。支持地方積極探索環境仲裁制度,加快制定相關地方性法規。在生態環境損害領域,還可以積極探索環境糾紛解決的磋商機制,通過立法確認制度創新成果。

  提倡多元化環境糾紛解決機制,並不是降低法院在環境爭議解決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反,法院在多元化環境糾紛解決機制中應繼續發揮關鍵主導作用,這主要體現為人民法院應當對多元化環境糾紛解決機制的運行提供實質性保障,尤其是完善環境糾紛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的司法確認制度,通過該制度的正常運行推動各類調解制度真正落地。還應建立健全專門的非訴訟程序,並與司法程序有序銜接,鼓勵引導當事人通過非訴訟方式解決環境糾紛,提高環境糾紛解決的質量和效率。

  (作者為國家環境咨詢委員會委員、天津大學法學院院長)  


  《 人民日報 》( 2018年08月22日 07 版)

(責編:初梓瑞、庄紅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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