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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守護綠色發展(說道)

梁  宇
2020年04月09日08:55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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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快推進生態環境保護地方立法、完善生態環境保護地方法規體系,意義重大

  

  青海海東的這個植樹季,和往年一樣,又不一樣。

  一樣的,是延續多年、一代接一代的義務植樹傳統﹔不一樣的,是今年開始,當地開展義務植樹有了地方性法規。每人每年種多少樹,怎麼驗收、如何管護,各單位間如何組織、分工協作,資金引導、機制保障等如何到位,都有了明確規定,在確保綠化實效上又進了一步。

  用地方立法為生態環境護航,海東不是個例。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設區的市逐步獲得地方立法權,可以依法在環境保護等領域制定地方性法規。《三亞市白鷺公園保護管理規定》《慶陽市禁牧條例》《開封市城市綠化條例》……一大批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為守護藍天碧水淨土發揮了重要作用。

  4月3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參加首都義務植樹活動時指出:“良好生態環境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體現,是人民群眾的共有財富。”守護綠色發展,協調人與自然,要有完善的制度。這其中,加快推進生態環境保護地方立法、完善生態環境保護地方法規體系,意義重大。

  我國幅員遼闊,資源稟賦不甚平衡,生態環境差異顯著。環境治理措施,也需因地制宜。相對來說,地方立法機構更熟悉當地的環境治理情況,更知曉當地群眾對生態產品的需求,制定的法規也就更有針對性。近年來,環境治理的諸多案例証明,基層富有創造力,好經驗常來自一線。今年3月,中辦、國辦《關於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指導意見》明確,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在環境治理領域先於國家進行立法。

  制定生態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一方面,要符合中央大政方針精神,確保國家法律和上位法規落細落實。另一方面,地方人大制定生態環境保護法規,要重視總結地方經驗,重在解決實際問題。

  近年來,生態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逐漸增加,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不能躺在紙面上,關鍵還是要推動各級政府和廣大群眾知乎心、見於行。


  《 人民日報 》( 2020年04月09日 14 版)

(責編:李昉、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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