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雾霾污染治理的瓶颈应通过立法解决
出现以上困境,不利于区域雾霾污染法律控制的瓶颈在于法律存在严重缺陷。区域性的污染谁来共同承担责任?企业的责任是什么?家庭的责任是什么?政府的监管责任是什么?每个行政区域的责任是什么?都需要修改法律来厘清。
石家庄市民的起诉看似一个简单的行为,实际上是对现有的立法不完善提出了批评和挑战。目前最好的办法就是修改立法,解决立法缺陷,而不是依据现行有缺陷的法律去追究个体甚至有关部门的责任。
国家应当通过立法,通过法治的思维和法治的方法调整产业结构、消费模式、生活方式,促进社会绿色、精细化发展。
目前,结构调整非常必要,在处理雾霾过程中还要注重采取应急措施,即当雾霾严重时,排污企业应该停产、限产。但是,现在北京市限产的力度大,而河北省的措施相比弱了一些。可以说,其他省份对河北省的雾霾污染“贡献”应当很少,因此一些环保法律在修改时应按照区域排放总量规定相应的减排义务。
关于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依据问题,《民事诉讼法》修订时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做出了原则的规定,但指出要专门的环境保护立法予以规定,而目前环境保护立法却缺乏规定;《行政诉讼法》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目前还没有规定。也就是说,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目前没有得到专门环境保护立法的支持,因此,提起环境保护公益诉讼面临法律依据缺乏的问题。
正在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全国性环保社团组织的诉讼权利,但到目前,该法毕竟还没有正式通过,那么由谁提起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目前没有统一的答案。一些地方进行了多元化的尝试———有的由环保厅局提起,有的由检察院提起,有的由中华环保联合会等组织提起,当然也有个人来提起的。总之,做法不一。一地的尝试模式目前很难得到其他地方的效仿,因此,应尽快修订《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予以规定。
有了法律依据,今后一些地方政府如果不履行职责就有上法庭当被告的可能,意味着传统的政府一家说了算的局面将得到改变,政府不履职、公众没办法的局面将改变。可以说,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设,可以促进地方政府依法履责。
环境保护公益诉讼难需要尽快立法解决
如前所述,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目前还处于摸索阶段,数量总体上不多。很多法院都拒绝受理,其原因有三:
首先是没有法律依据;其次,是一些地方党委和政府基于地方保护主义,给法院施加压力;再次,是原告的公益诉讼出现举证困难。
一般来说,起诉时,原告需要拿出初步证据,证明自己受害和受害的程度,但是如果被告予以否认或者提出异议,就需要原告拿出监测结果予以反驳。而原告的监测结果缺乏财力和技术的支持,一般很难获得。
解决目前法律困境的办法是立法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起诉程序,包括审理的方法、审理的程序、取证的方法。有了法律依据,公益诉讼就不是难题,很多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我国正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建设,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和协作化,突出公民和社会组织的主动参与和监督的作用。目前《环境保护法》等正在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律拟规定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这是与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要求相适应的。只要有了新的法律规定和授权,各方依法尽责的法律秩序会形成,环境污染就会得到遏制,环境质量就会得到改善,公民、社会和政府的紧张关系会得到缓解,和谐的人与自然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就能形成。
(作者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
(来源: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