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廣受關注的《遼寧省機動車污染防治條例》在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順利通過。條例加大了對機動車污染的監管力度。條例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為加強對機動車污染的預防,條例規定,政府應當根據城鄉規劃和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總量情況,合理控制本行政區域的機動車保有量﹔新增和更新的城市公交車應當使用天然氣、電力等清潔能源,出租車應當使用雙燃料等清潔能源﹔禁止生產、進口或者銷售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排放標准的機動車﹔對污染物排放未達到本省執行的國家標准的機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注冊登記和轉入登記手續。機動車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裝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
關於環保檢驗,條例規定,新購的清潔能源汽車和列入國家環保達標車型公告的新購輕型汽油車,辦理注冊登記時免予環保檢驗﹔機動車經檢驗不符合在用機動車排放標准的,環保部門不予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志,不得上路行駛。
關於對機動車污染的監督處罰,條例規定,生產、進口、銷售不符合規定標准的機動車和車用燃油、燃氣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機動車違反交通管制,進入污染防治限行區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公共客運、道路運輸經營單位以及大型廠礦拒絕申報登記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狀況的,由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罰款﹔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或者改裝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控制裝置,造成裝置失效的,由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罰款﹔未取得資質從事機動車環保檢驗的,由環保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2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4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