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中央在甘各單位,有關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3〕37號),進一步加強大氣污染防治,不斷改善全省大氣環境質量,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對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把良好的生態環境作為改善民生的新目標,堅持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污染減排與質量改善相同步,優化產業結構,轉變發展方式,著力解決以可吸入顆粒物(PM10)為重點的大氣污染問題,突出抓好重點城市、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形成政府統領、企業施治、市場驅動、公眾參與的大氣污染防治新機制,全省環境空氣質量明顯好轉,為建設幸福美好新甘肅做出貢獻。
(二)基本原則。
1.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採取污染物總量控制和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等措施,用環保倒逼機制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實現以環境保護優化經濟發展。通過調整產業結構和能源結構,加快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和工藝,提高企業清潔生產水平,降低污染物排放強度,促進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
2.政府調控與市場調節相結合。本著“誰污染、誰負責,多排放、多負擔,節能減排得效益、獲補償”的原則,積極推行激勵與約束並舉的節能減排新機制。採取綠色信貸、脫硫脫硝電價、排污權交易、合同能源管理等政策措施和鼓勵使用清潔能源,使以行政管理為主的機制逐步向經濟政策調控和行政管理相結合的方向轉變。
3.突出重點與全面推進相促進。按照抓重點、分層次、整體推進的思路,從重點城市、重點行業和重點污染物抓起,以點帶面,全面推進大氣污染治理,著力解決危害群眾身體健康、威脅地區環境安全、影響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突出大氣環境問題。
4.總量減排與質量改善相同步。建立以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為核心的控制、評估、考核體系。構建基於空氣質量改善的區域總量控制體系,實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等多污染物的協同控制和均衡控制,切實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5.部門聯動與協同管理相配合。加強發展改革、工信、公安、環保、建設、氣象等職能部門聯動,建立“統一規劃、統一監管、統一評估、統一協調”的工作機制,有效發揮部門資源優勢,提高我省大氣污染防治水平。
二、總體目標與分類指導
(一)總體目標。
經過五年努力,全省城市空氣質量總體得到改善,重污染天氣較大幅度減少,優良天數逐年提高,蘭州等重點城市重污染天氣大幅減少,空氣質量明顯好轉,其他城市環境空氣質量得到保持並逐步改善。力爭再用五年或更長時間,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氣,全省城市空氣質量明顯改善。
具體指標:到2017年,全省14個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可吸入顆粒物(PM10)濃度較2012年下降15%以上﹔蘭州市可吸入顆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細顆粒物年均濃度較2012年分別下降15%、14%、8%、5%,臭氧污染得到初步控制﹔白銀、金昌、嘉峪關、天水市可吸入顆粒物年均濃度較2012年分別下降15%,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均濃度穩定達到二級標准,臭氧污染得到初步控制﹔酒泉、張掖、武威、平涼、慶陽、定西、隴南、臨夏、合作市可吸入顆粒物年均濃度較2012年分別下降15%,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均濃度穩定達到二級標准。
(二)分類指導。
根據各地主要污染物特征,制定切實有效的污染治理措施。突出抓好蘭州市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實施多污染物協同控制﹔積極做好嘉峪關、金昌、白銀、天水4個重點城市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實施工業污染、燃煤鍋爐污染治理和揚塵污染控制﹔鞏固和穩步推進全省其他9個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大氣污染防治,重點抓好燃煤污染治理和揚塵污染控制,加強環境管理。
三、工作任務與重點工程
(一)加大綜合治理力度,減少多污染物排放。
1.實施燃煤鍋爐整治工程。加快熱力和燃氣管網建設,通過熱電聯產集中供熱、“煤改氣”、“煤改電”工程建設,到2017年,14個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建成區基本淘汰每小時10蒸噸及以下的燃煤鍋爐,禁止新建每小時20蒸噸以下的燃煤鍋爐﹔其他地區原則上不再新建每小時10蒸噸以下的燃煤鍋爐。到2017年,化工、造紙、印染、制革、制藥等企業集聚區,通過集中建設熱電聯產機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鍋爐。在供熱供氣管網覆蓋不到的其他地區,改用電、新能源或潔淨煤,推廣應用高效節能環保型鍋爐系統。(工信、建設部門負責,環保部門配合)
2.實施脫硫脫硝除塵改造工程。加快建設重點行業脫硫、脫硝、除塵改造工程。全省3家火電企業8台79萬千瓦燃煤機組、3家鋼鐵企業8台895平方米燒結機和球團生產設備、3家石油煉制企業催化裂化裝置、7家有色金屬冶煉企業都要安裝脫硫設施,全省規模在每小時20蒸噸及以上燃煤鍋爐全部實施脫硫改造。除循環流化床鍋爐外所有燃煤機組都要安裝脫硝設施,對27台104.55萬千瓦燃煤機組全部配套建成脫硝設施,23條日產熟料2000噸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產線實施低氮燃燒技術改造並安裝脫硝設施。對燃煤鍋爐和工業窯爐現有除塵設施實施升級改造。(環保部門負責,工信、國資、電力部門及中央在甘有關單位配合)
3.實施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工程。在石化、有機化工、表面涂裝、包裝印刷等重點行業實施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在石化行業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技術改造。2017年底前,對11家重點企業開展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推進非溶劑型涂料產品創新,減少生產和使用過程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積極推進加油站、儲油庫和油罐車油氣回收,全省所有加油站、儲油庫和油罐車於2014年底前完成油氣回收治理。積極開發並使用緩釋肥料新品種,減少化肥施用過程中氨的排放。(環保部門負責,商務、交通運輸、質監、安監等部門配合,中石油、中石化甘肅銷售公司負責實施油氣回收治理)
4.實施城市揚塵綜合整治工程。加強房屋建筑與市政工程施工現場揚塵環境監管,積極推進綠色施工。推行道路機械化清掃等低塵作業方式﹔各類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市政工程等工地和構筑物拆除場地周邊必須設置圍擋,濕法作業、場地覆蓋﹔建筑工地施工現場主要道路必須進行硬化處理,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減少露天裝卸作業,嚴查渣土車沿途拋洒,在建筑工地集中路段設置拉土保潔指定通道,規定時間、路線、流程進行拉土作業﹔渣土運輸車輛採取密閉措施,並逐步安裝GPS定位系統進行全面監控。加強土地整治、低丘緩坡開發利用等項目的環境監管﹔推進城市及周邊綠化和防風防沙林建設,擴大城市建成區綠地規模。(建設部門負責,城管、國土資源、林業、環保部門配合)
5.實施餐飲油煙污染治理工程。城區餐飲服務經營場所應安裝高效油煙淨化設施,推廣使用高效淨化型家用吸油煙機。(環保部門負責,工商、城管部門配合)
6.加強城市交通管理。優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規劃,推廣智能交通管理,緩解城市交通擁堵。實施公交優先戰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強步行、自行車交通系統建設。根據城市發展規劃,合理控制機動車保有量。通過鼓勵綠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機動車使用強度。(公安、交通運輸、發展改革、建設、市政部門負責)
7.實施燃油品質提升工程。在2013年底前,全省供應符合國家第四階段標准的車用汽油﹔在2014年底前,全省供應符合國家第四階段標准的車用柴油﹔在2015年底前,蘭州市全面供應符合國家第五階段標准的車用汽、柴油﹔在2017年底前,全省供應符合國家第五階段標准的車用汽、柴油。(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商務、質監、環保配合,中石油、中石化甘肅銷售分公司,中石油蘭州石化分公司,玉門油田公司,長慶油田分公司實施)
8.加快淘汰黃標車和老舊車輛。採取劃定限行區域、經濟補償等方式,逐步淘汰黃標車和老舊報廢車輛。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冊營運的黃標車。到2017年,全省范圍內基本淘汰黃標車。(公安部門負責,商務、財政、環保、交通運輸部門配合)
9.加強機動車環保管理。規范管理環檢機構審核認証,嚴把檢測質量關。嚴厲打擊生產、銷售環保不達標車輛的違法行為﹔加強在用機動車年度檢驗,對不達標車輛不得發放環保合格標志,不得上路行駛。開展工程機械等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污染控制,不斷提高低速汽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節能環保要求。自2015年起,新生產的低速貨車執行與輕型載貨車同等的節能與排放標准。(公安、環保部門負責,發展改革、工信、交通運輸、商務、質監部門配合)
10.提高城市清潔能源汽車使用比率。公交、環衛等行業和政府機關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車。提高重點城市每年新增的公交車中新能源和清潔燃料車的比例。(工信部門負責,發展改革、公安、交通運輸、財政、商務部門配合)
(二)調整優化產業結構,推動產業轉型升級。
11.嚴控“兩高”行業新增產能。研究制定全省和各市州符合當地功能定位、滿足國家要求的產業准入目錄﹔不斷優化產業結構,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嚴格控制“兩高”行業新增產能,新、改、擴建項目要實行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工信、環保、國資部門及中央在甘有關企業配合)
12.加快淘汰落后產能。按照《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2010年本)》、《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制定年度淘汰工作任務,採取經濟、技術、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前一年完成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等21個重點行業的“十二五”落后產能淘汰任務。制定並實施好2016年、2017年淘汰落后產能任務計劃。對布局分散、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的小型工業企業進行全面排查,制定綜合整改方案,實施分類治理。(工信部門負責,發展改革、環保、國資部門及中央在甘有關企業配合)
13.化解過剩產能。加大環保、能耗、安全執法處罰力度,建立以節能環保標准促進“兩高”行業過剩產能退出的機制。制定財稅、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產能過剩“兩高”行業企業退出、轉型發展。發揮優強企業對行業發展的主導作用,通過跨地區、跨所有制、跨行業企業兼並重組,推動化解過剩產能。(工信部門負責,發展改革、環保、安監、國資部門配合)
14.清理整頓嚴重過剩行業違規項目。認真清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違規在建項目,對未批先建、邊批邊建、越權核准的違規項目,尚未開工建設的,不准開工﹔正在建設的,停止建設。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完善產能退出機制,堅決遏制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盲目擴張。(發展改革、工信部門負責,環保、國資部門及中央在甘有關企業配合)
(三)加快企業技術改造,提高科技創新能力。
15.加強科技研發和推廣。加強灰霾、臭氧的形成機理、來源解析、遷移規律和監測預警等研究,為污染治理提供科技支撐。開展大氣污染與人群健康關系的研究。加強脫硫脫硝、高效除塵、揮發性有機物控制、柴油機(車)排放淨化、環境監測,以及新能源汽車、智能電網等方面的技術研發。加強大氣污染治理先進技術、管理經驗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科技部門負責,工信、環保、衛生等部門配合)
16.加快企業工藝裝備技術升級改造。採用先進適用技術、工藝和裝備,實施清潔生產和產業升級,加快現有企業技術裝備升級改造步伐,提高全省工業企業節能減排工藝整體技術水平。(工信部門負責,科技部門配合)
17.全面推行清潔生產。對鋼鐵、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屬冶煉等重點行業進行清潔生產審核,提高清潔生產水平﹔到2017年,重點行業排污強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環保、工信部門配合)
18.大力發展循環經濟。鼓勵產業集聚發展,實施園區循環化改造,推進能源梯級利用、水資源循環利用、廢物再加工利用、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促進企業循環式生產、園區循環式發展、產業循環式組合,構建循環型工業體系。推動水泥、鋼鐵等工業窯爐、高爐實施廢物協同處置。大力發展機電產品再制造,推進資源再生利用產業發展。到2017年,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16%以上,在50%以上的各類國家級園區和30%以上的各類省級園區實施循環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屬品種以及鋼鐵的循環再生比重達到40%以上。(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工信、環保、國土資源、國資部門配合)
19.大力培育節能環保產業。積極支持大氣污染治理裝備、產品、服務企業的發展,有效推動節能環保、新能源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積極引進國內外資金投資節能環保產業。(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工信、環保部門配合)
(四)加快調整能源結構,增加清潔能源供應。
20.控制煤炭消費總量。制定全省煤炭消費總量中長期控制目標,實行目標責任管理。到2017年,全省煤炭佔能源消費總量比重進一步降低。(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工信、環保、國資部門及中央在甘有關企業配合)
21.實施清潔能源改造工程。加大天然氣、煤制天然氣、煤層氣供應,著手研究謀劃低溫熱堆項目建設工作。制定煤制天然氣發展規劃,在滿足最嚴格的環保要求和保障水資源供應的前提下,加快煤制天然氣產業化和規模化步伐。積極有序發展水電,開發利用地熱能、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逐步提高城市清潔能源使用比重。到2017年,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提高到13%。(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工信、環保部門配合,中石油昆侖燃氣公司負責供應天然氣)
22.推進煤炭清潔利用。提高煤炭洗選比例,新建煤礦應同步建設煤炭洗選設施,現有煤礦要加快建設與改造﹔到2017年,原煤入洗率達到70%以上。研究出台煤炭質量管理辦法。各市州、縣市區禁止銷售和使用高灰份、高硫份劣質煤炭。(工信部門負責,質監、國資、環保部門配合)
23.擴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禁燃區逐步由城市建成區擴展到近郊。通過政策補償和實施峰谷電價、季節性電價、階梯電價、調峰電價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氣或電替代煤炭。蘭州、白銀、金昌、嘉峪關和天水市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劃定和調整工作,蘭州市禁燃區面積不低於建成區面積的80%。(環保部門負責,發展改革、工信、建設、供電部門配合)
24.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嚴格落實節能評估審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項目單位產品(產值)能耗要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用能設備達到一級能效標准。(發展改革、工信部門負責,建設部門配合)
25.加快推進建筑節能和供熱體制改革。積極發展綠色建筑,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執行綠色建筑標准﹔新建建筑要嚴格執行強制性節能標准﹔推進供熱計量改革,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和節能改造﹔加快熱力管網建設與改造。(建設部門負責,發展改革、工信、質監部門配合)
(五)嚴格節能環保准入,優化產業空間布局。
26.調整產業布局。合理確定重點產業發展布局、結構和規模,重大項目原則上布局在優化開發區和重點開發區。加強產業政策在產業轉移過程中的引導與約束作用,嚴格控制在生態脆弱或環境敏感地區建設“兩高”行業項目。加強對各類產業發展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工信、環保、國土資源部門配合)
27.強化節能環保指標約束。提高節能環保准入門檻,嚴格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和揮發性有機物污染物總量指標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前置條件。蘭州市火電、鋼鐵、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業以及燃煤鍋爐項目要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白銀、金昌、嘉峪關和天水等重點城市結合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對火電、鋼鐵、有色、水泥等重點行業的環境管理。(發展改革、環保部門負責,工信部門配合)
對未通過能評、環評審查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審批、核准、備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開工建設,不得發放生產許可証、安全生產許可証、排污許可証,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關單位不得供電、供水。(發展改革、環保、工信、國土資源、建設、安監負責,金融機構、供電、水務部門配合)
28.優化空間格局。科學制定並嚴格實施城市規劃,規范各類產業園區和城市新城、新區設立和布局,形成有利於大氣污染物擴散的城市和區域空間格局。(建設部門負責,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工信部門配合)
29.實施工業企業出城入園。結合化解過剩產能、節能減排和企業兼並重組,有序推進位於城市主城區的重污染企業出城入園。制定實施企業搬遷及“出城入園”總體規劃和年度方案。(發展改革、工信部門負責,國土資源、規劃、國資、環保部門及中央在甘有關企業配合)
(六)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完善環境經濟政策。
30.發揮市場機制調節作用。對水、電等資源類產品制定企業消耗定額。落實“合同能源管理”的財稅優惠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設施投資、建設、運行一體化特許經營。完善綠色信貸和綠色証券政策,將企業環境信息納入征信系統。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工信、財政、環保、稅務、金融機構配合)
31.完善價格稅收政策。根據脫硝成本,結合調整銷售電價,落實脫硝電價政策。現有火電機組採用新技術進行除塵設施改造的,要給予價格政策支持。實行階梯式電價。(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工信、環保、稅務、電監配合)
推進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改革,理順天然氣與可替代能源的比價關系。(發展改革部門負責,中石油昆侖燃氣公司配合)
加大排污費征收力度,做到應收盡收。適時提高排污收費標准,將揮發性有機物納入排污費征收范圍。(環保部門負責,發展改革、財政部門配合)
32.拓寬投融資渠道。深化節能環保投融資體制改革,鼓勵民間資本和社會資本進入大氣污染防治領域。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項目的信貸支持。探索排污權抵押融資模式,拓展節能環保設施融資、租賃業務。(發展改革、金融辦負責,中央在甘有關單位配合)
各地要對涉及民生的“煤改氣”項目、黃標車和老舊車輛淘汰、輕型載貨車替代低速貨車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對重點行業清潔生產示范工程給予引導性資金支持。要將空氣質量監測站點建設及其運行和監管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財政部門負責,發展改革、公安、商務、工信、環保部門配合)
33.加大財政投入。制定有利於大氣環境保護的財政補貼政策,設立大氣污染治理專項資金。對重點城市按治理成效實施“以獎代補”。省級基本建設投資也要加大對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財政、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環保、工信部門配合)
34.積極爭取國家支持。根據國家大氣污染防治資金支持范圍及要求,各地、各部門要加強與國家有關部委的溝通銜接,積極爭取國家政策、資金等方面的支持。(發展改革、工信、財政、環保、建設、交通運輸部門負責)
(七)健全法律法規體系,嚴格依法監督管理。
35.建立和完善制度。修訂《甘肅省環境保護條例》,制定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城市揚塵監督管理等辦法。建立健全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嚴格落實環保監督管理責任、排污許可管理、工業企業環境保護標准化建設、環境執法和環境質量信息公開等五項環保工作制度。(環保、公安、建設、質監部門負責)
36.實施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工程。加大環境監測、監察、信息、應急等能力建設力度,達到標准化建設要求。2015年底前,14個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全部建成細顆粒物監測點和國家直管的監測點。(環保部門負責,財政、發展改革部門配合)
37.加大環保執法力度。創新環境監管機制,強化地方政府環境管理主體責任,建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網格化環境監管模式。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深入開展環保專項行動,推進聯合執法、區域執法、交叉執法等執法機制創新,明確重點,加大力度,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對偷排偷放、屢查屢犯的違法企業,要依法責令停產整治,並處以重罰﹔整改措施不落實的,由各市州政府責令關閉。落實執法責任,對監督缺位、執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為,監察機關要依法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環保、監察部門負責,公安、工信、建設、工商、城管部門配合)
38.實行環境信息公開。構建各部門協調一致的信息聯合發布平台,規范發布模式,整合信息資源,提升信息公開的實效性、權威性。省環保廳每季度公布市州政府所在城市環境空氣質量排名情況,主動公開污染源監管信息,配合其它部門聯合公布企業環境行為信息。各市州政府定期公布城市環境空氣質量監測、新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企業污染物排放、治理設施運行等環境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蘭州市每月應將空氣質量情況上報省委、省政府。涉及群眾利益的建設項目,應充分聽取公眾意見。建立重污染行業企業環境信息強制公開制度。(環保部門負責,發展改革、工信、公安、建設、商務、國土資源部門配合)
(八)明確政府企業責任,強化目標任務考核。
39.明確責任分工。各市州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總責,要根據國家和省裡的總體部署及控制目標,制定本地區的實施方案,確定工作重點任務和年度控制指標,完善保障措施。(各市州政府負責,省環保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等部門配合)
省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協調聯動,制定有利於大氣污染防治的投資、財政、稅收、金融、價格、貿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領域的環境保護工作。(環保部門負責,有關部門配合)
排污企業要按照環保規范要求,加強管理,增加資金投入,採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治理技術,確保達標排放﹔要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的主體責任,接受社會監督。(工信、環保、國資部門負責)
40.分解目標任務。省政府與各市州政府簽訂目標責任書,將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到各級政府和企業。將可吸入顆粒物(PM10)控制目標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約束性指標,構建以空氣質量改善為核心的環保目標責任考核體系。(環保部門負責,市州政府、有關部門配合)
41.強化目標責任考核。每年初對各市州上年度治理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2015年進行中期評估,2017年底前對實施情況進行終期考核。考核和評估結果經省政府同意后,向社會公布,並交由組織部門按照《關於建立促進科學發展的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評價機制的意見》、《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辦法(試行)》、《關於開展政府績效管理試點工作的意見》等規定,將其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環保部門負責,組織、發展改革、工信、財政、建設部門配合)
42.實行嚴格責任追究。對未通過年度考核的市州,由環保部門會同組織部門、監察機關約談有關負責人,提出整改意見,予以督促。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未能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以及干預、偽造監測數據和沒有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監察機關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環保部門要對有關地區和企業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取消省裡授予的相關榮譽稱號。(組織、監察、環保部門負責,各市州政府、有關部門配合)
(九)建立監測預警應急體系,妥善應對重污染天氣。
43.建立監測預警體系。環保部門要加強與氣象部門的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協作機制,蘭州市於2015年底前完成預警體系建設。各級環保部門要全面調查可能對大氣環境質量產生影響的各種污染源底數,掌握污染物排放狀況,提高預測預警和應急響應能力。(環保部門負責,氣象部門配合)
44.制定完善應急預案。各市州政府做好大氣環境污染應急預案的編制、向社會公布及實施工作﹔落實責任主體,明確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警預報及響應程序、應急處置及保障措施等內容,按不同污染等級確定企業限產停產、機動車和揚塵管控等應對措施﹔開展重污染天氣應急演練。(環保部門負責,氣象部門配合)
45.及時採取應急措施。將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納入地方政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實行政府主要負責人負責制。要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迅速啟動應急預案,引導公眾做好衛生防護。(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環保、發展改革、工信、公安、交通運輸、氣象、教育、衛生部門配合)
(十)加強宣傳引導,動員全民參與環境保護。
46.加強宣傳引導。要積極開展以可吸入顆粒物(PM10)、細顆粒物(PM2.5)為重點的大氣污染防治宣傳教育,普及大氣污染防治的科學知識,積極推進生態建設示范、環保模范城市、綠色學校、綠色企業、綠色社區、綠色家庭等創建活動,倡導文明、低碳、節約、綠色的消費方式和生活習慣,在全社會樹立起“同呼吸、共奮斗”的行為准則。(宣傳部門負責,環保部門配合)
各市州和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實施意見,結合實際制定實施方案,抓好貫徹落實,確保全省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如期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