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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賀江水污染案6名被告涉嫌污染環境罪一審

2014年05月15日08:27    來源:中國新聞網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廣西賀江水污染案6名被告涉嫌污染環境罪一審

圖為庭審現場。 王權力 攝

  圖為庭審現場。 王權力 攝

  中新網賀州5月14日電 (黃琴芳 蘇茂明 王權力)5月14日,備受關注的廣西賀江水污染事件中,龔大華、趙和平、凌勇、趙俊陽、李延軍、李延高6名被告人涉嫌污染環境罪以及趙俊陽涉嫌行賄罪案,在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檢察院出庭支持公訴。

  2013年7月5日,賀江合面獅段水面出現大面積的死魚,經監測,賀江水鎘超標1.9倍、鉈超標2.14倍,死魚內臟經依法送檢檢測出含有大量的重金屬鎘,嚴重威脅了賀江下游群眾的飲水安全。經專家組調查,賀州市匯威選礦廠銦生產線違法排污與賀江水污染事件有直接因果關系,是本次事件的主要責任污染源。

  公訴機關指控,2012年6月,被告人龔大華、趙和平、凌勇在雲南省個舊市投資生產銦的選礦廠因污染嚴重被當地環保部門查封,同年9月份,趙和平在趙俊陽的幫助下以租賃的形式承租了位於賀州市平桂管理區黃田鎮清面村白面山梅子坳的賀州市匯威綜合選礦廠。隨后,由龔大華出資240萬元、趙和平出資40萬元、凌勇以技術入股,重新搭建新的廠棚,重新購置了生產銦、鉛的專用設施,非法建設了一條銦、鉛生產線。

  在非法建設過程中,龔大華、趙和平、凌勇等人還在該銦、鉛生產線的尾水池壁下面設計安裝了一條暗管,以將生產銦、鉛的產生廢水偷排到廠棚旁的小水溝。該選礦廠運行后,龔大華等人對生產管理、原料採購等進行了明確分工,還雇請了李延軍、李延高負責萃取操作等具體工作。

  2013年4月,趙和平在湖南省永興縣購買了430噸的煙塵灰及化學添加濟等原材料,5月20日開始陸續進行試生產,提煉金屬銦、鉛,至7月初已生產出鉛泥40多噸、半成品海綿銦100多公升。在生產過程中,龔大華、趙和平、凌勇等人將購買回來用於生產銦、鉛的煙塵灰等含鎘、鉈等物質的原料進行露天堆放,沒有採取任何防污措施,致使含高濃度鎘、鉈物質的原料經雨水沖刷流到廠棚旁的一地下小溶洞內﹔日常生產銦、鉛產生的廢水則直接通過預先埋設的尾暗管排放到該廠旁邊的小水溝﹔龔大華還指使被告人李延軍、李延高等人在清理酸霧塔、沉澱池、反應池、廢水池時,將裡面的廢水、廢渣和結垢清理后直接排到廠棚旁的石縫裡。從上述三個地點排放的廢水匯集到該廠棚旁的一個大溶洞裡后,經馬尾河流入賀江,最終導致賀江水污染事件發生。

  在該事件中,趙俊陽從趙和平手中領取10萬多元用於幫助匯威綜合選礦廠協調與環保、安監等部門的關系。建廠期間,趙俊陽多次宴請原賀州市環境保護局環境監察支隊支隊長黃強(另案處理),2013年5月,趙俊陽還送給黃強5萬元現金,請黃強出面解決賀州市環境保護局平桂分局對匯威綜合選礦廠下達整改通知要求該廠整改的問題。隨后,黃強以上級領導名義多次出面邀約原賀州市環境保護局平桂分局局長莫思堅(另案處理)與趙俊陽一起吃飯、旅游。莫思堅接受趙俊陽吃請及送禮后,明知賀州市匯威綜合選礦廠沒有進行整改、不符合領取排污許可証的條件,仍對該廠發放排污許可証。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龔大華、趙和平、凌勇、趙俊陽、李延軍、李延高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后果特別嚴重,應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俊陽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情節嚴重,應以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俊陽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並罰。

  目前,該案於當天17點45分庭審結束,法院將擇期公開宣判。(完)

(責編:蔣琪、王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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