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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管之下,市縣環保局該如何轉變?

2016年04月29日18:00 | 來源:中國環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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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垂管之下,市縣環保局該如何轉變?

 

  監察、監測通常會被認為是環境管理的兩條腿,或謂鳥之兩翼。監察監測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改革思路明確以來,有些市、縣環保局可能會有些擔心,把這兩塊獨立出去,會不會對環保工作帶來影響?

  垂直管理是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確定的重大環保制度改革,有利於增加環境執法的統一性、權威性和有效性,對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和行政干預、提高環境執法的公平公正性和執法效力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筆者認為,將監察和監測與市縣環保部門剝離是必需的,現在不是討論要不要動手術,而是應該考慮如何確定最佳的手術方案。將監察監測從環保局垂直出來是一台非常考驗智慧和能力的精細手術,既不削弱局機關的工作能力,又要確保監察監測垂管后發揮預期作用。

  在現行的屬地管理體制下,地方環保局一方面因為職責所在,不得不踩著剎車﹔另一方面因為地方主要領導希望油門踩深點,GDP增長速度更快點,甚至安排環保局招商任務,使得環保局在踩剎車與踩油門的博弈中進退失據,出現了“踩得住的坐不穩,坐得穩的踩不住”的窘境。但實際上,環保局的職能定位就應該是統一監管。《環境保護法》第十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因此,筆者認為,市、縣環保局主要職責應該是做好生態環境事務的統一監督管理,這也是監察監測實行省以下分離垂管的重要認識基礎。作為監管者,市、縣局機關主要應該行使環保行政審批與監督權力以及開展綜合協調工作,而監察監測只是其獲得監管信息的渠道。

  作為環保局監管工作的支撐力量,監察監測通過獨立開展工作,將其收集到的信息反饋到局機關,再由局機關綜合應用到決策管理中,從而有效提高監管工作的獨立性,進而提高監管工作成效。並且正因為環保局的監管職能要求,需要環境監測和監察工作不受地方政府的干擾。

  作為環境“護士”的監測工作,不能因為病人的不配合而受到干擾,應堅持一支體溫計量到底。環境監察同樣必須堅持“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絕不能因為地方財稅和GDP發展需要而網開一面。通過省以下監測監察的分離垂管,可以有效抵御地方保護主義的壓力,以准確的監測信息和嚴格的執法監察,為各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更為准確的環境數據和更強的執法震懾力量。

  環境監察、監測的剝離,將在一定程度上解決集體“改數據”、“捂蓋子”現象。同時,也需要在新的框架下通過合理的事權安排與流轉協作機制設計,減少因部門分離、溝通不暢帶來的監管效率下降。

  首先,加強監察監測機構的信息獲取能力。在新的監督框架下,對監察監測專門的執法和監測信息獲取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就需要將一些過去不完全相關的業務剝離出去,保障監察監測工作的專業性,盡可能全面准確地收集執法和監測信息。

  對環境監察隊伍,要求整體業務全能化、個體業務專業化,形成對各類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行為更全面、更精准的監察能力。加強日常監察強度,強化專項監察力度,有效提供轄區環境執法信息。對環境監測工作,要求形成全面覆蓋的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加強監測能力建設,形成對各類生態環境要素的監測調查能力。提升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監測和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監測技術水平和應用保障。

  其次,加強監察監測機構的信息化水平。利用監察監測工作中獲取的環境信息,構建高效的數據庫,提升部門間信息共享水平。比如,通過環境空氣質量信息的共享,確保環保局能夠及時應對污染天氣﹔通過水源地水質信息的共享,確保環保局能夠及時開展水源地應急響應﹔通過污染源監督監測數據的共享,確保環保局能夠及時對污染企業開展調查處理,在技術上強化監察監測工作對環境管理的支撐能力。

  第三,強化新框架下監察監測與環保局工作之間協作機制。監察機構對發現的違法排污行為或其他線索,除法律法規安排屬於監察機構可以直接處理的情形外,應進行同級流轉,書面報告當地環保局,由其指定相應的內設機構研究,督促企事業單位整改或直接處罰。同時,報告直管上級。直管上級抽查涉事企事業單位的整改情況,督察下級環保局的響應情況,看是否存在不作為、懶政等情形。也就是說,垂直管理后,市、縣環境監察人員按屬地原則,分級分類履行監察職能。對發現問題線索負全部責任,然后移交到當地環保局處理,上級環境監察機構有權對處理情況進行督查。監察垂直后,發現案情與案件辦理會形成分離的局面,有利於公正辦案。但局機關要加強政策法制等內設機構的建設,並制訂其與另外的內設職能機構會商定案的機制,是否合理、可行應進一步論証。

  監測結果的流轉與監察類似。對超標的環境質量數據,可能導致當地政府兩種截然不同的反應。一種是正能量的,引起地方政府高度關注,安排資金,責成環保局牽頭,其他部門配合,採取綜合措施改善環境質量,從而發揮監測的問題導向作用﹔另一種可能是負能量的,把監測結果欠佳的壓力全部傳遞給環保局,使環保局處境更為艱難,兩頭受壓。環境質量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而不是由環保局負責,但在實際工作中,政府責任經常不自覺地異化為部門責任。對此,一定要依法扭轉。環境質量惡化了,環保部門可以通過監測等手段發現並查明原因,但需要地方政府統籌經信、住建、國土、農業等部門的力量打攻堅戰,環保部門沒有能力發現問題又獨自解決問題。監測垂直管理后,環境質量監測事權將上收到上級監測機構,為及時應對環境考核壓力,環保局應就重要環境質量問題及時向地方政府作專題請示,並將監測報告附在其后,促使地方政府更主動地作出反應。

  監察監測垂直管理后,工作內容和方式並沒有發生變化,只是管理體制有調整。無論怎樣改,監察監測都是為環境管理服務的基本支撐力量。面對這種轉變,各方面都有一個適應和完善的過程。改革有利於強身健體,需要正確看待,並充滿信心。

(責編:蔣琪、史雅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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