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藏高原生態文明建設狀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2018年7月

2018年07月19日07:27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原標題:青藏高原生態文明建設狀況

  目 錄

  前 言

  一、生態文明制度逐步健全

  二、生態保育成效顯著

  三、環境質量持續穩定

  四、綠色產業穩步發展

  五、科技支撐體系基本建立

  六、生態文化逐漸形成

  結束語

  前 言

  青藏高原位於中國西南部,包括西藏和青海兩省區全部,以及四川、雲南、甘肅和新疆等四省區部分地區,總面積約260萬平方公裡,大部分地區海拔超過4000米。青藏高原被譽為“世界屋脊”“地球第三極”“亞洲水塔”,是珍稀野生動物的天然棲息地和高原物種基因庫,是中國乃至亞洲重要的生態安全屏障,是中國生態文明建設的重點地區之一。

  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高度重視生態文明建設。中國共產黨第十八次全國代表大會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視建設生態文明為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根本大計,將生態文明建設與經濟、政治、文化與社會建設一起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五位一體”總體布局。中國大力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像對待生命一樣對待生態環境,堅持走文明發展之路,努力建設美麗中國。

  青藏高原生態文明建設,對推動高原可持續發展、促進中國和全球生態環境保護有著十分重要的影響。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堅持生態保護第一,將保護好青藏高原生態作為關系中華民族生存和發展的大事。目前,青藏高原生態文明制度逐步健全,生態保育成效明顯,環境質量穩定良好,綠色產業穩步發展,科技支撐體系基本建立,生態文化逐漸形成,青藏高原生態文明建設示范作用正在顯現。

  一、生態文明制度逐步健全

  隨著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的不斷推進,青藏高原生態文明建設相關政策和法規日益完善,高原生態文明制度體系逐步健全。

  生態文明建設法律法規逐步完善

  近年來,國家制定或修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等。這些法律的制定和實施,為青藏高原生態環境保護與區域社會經濟發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制度保障。

  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和《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發布,提出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目標願景、重點任務和制度體系,明確了路線圖和時間表。目前,中國已建立起覆蓋全國的主體功能區制度和資源環境管理制度,中央環保督察實現了31個省區市全覆蓋,對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實行垂直管理,並全面實行河長制、湖長制及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開展按流域設置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機構試點,增強流域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合力,實現流域環境保護統一規劃、統一標准、統一環評、統一監測、統一執法。確立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等監督機制,形成環保職責明確、追究嚴格的責任制度鏈條,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推動建立生態保護紅線制度,制定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自然生態空間用途管制辦法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推進“多規合一”、國家公園體制等試點。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設置跨地區環保機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

  與此同時,西藏、青海、四川、甘肅、雲南等省區結合高原實際,制定了與生態文明建設相關的地方性法規和實施辦法。西藏自治區制定了《關於著力構筑國家重要生態安全屏障 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實施意見》《關於建設美麗西藏的意見》《西藏自治區環境保護考核辦法》等。青海省制定了《青海省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總體方案》《青海省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青海省創建全國生態文明先行區行動方案》等。四川省制定了《四川省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等。甘肅省制定了《甘肅祁連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等。雲南省制定了《迪慶州“兩江”流域生態安全屏障保護與建設規劃》《滇西北生物多樣性保護行動計劃》等。青藏高原諸省區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基本形成。

  自然保護地體系初步建立

  自然保護地體系是保護生物多樣性、維護自然資本和生態系統服務、保障國家乃至全球民眾福祉的重要管理手段。目前,青藏高原自然保護地體系正在由以自然保護區為主體向以國家公園為主體轉變。

  1963年,青藏高原第一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現白水江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成立。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頒布實施后,明確了自然保護區等級體系、管理機構和功能區,青藏高原的自然保護區建設進入快速穩定發展階段。目前,青藏高原已經建成各級自然保護區155個(其中國家級41個、省級64個),面積達82.24萬平方公裡,約佔高原總面積的31.63%,佔中國陸地自然保護區總面積的57.56%,基本涵蓋了高原獨特和脆弱生態系統及珍稀物種資源。

  隨著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深入推進,中國政府提出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2016年,國家正式批准《三江源國家公園體制試點方案》,這是中國第一個國家公園體制改革試點,核心是實現三江源重要自然生態資源國家所有、全民共享、世代傳承。青海省制定了《三江源國家公園條例(試行)》,從公園本底調查、保護對象、產權制度、資產負債表、生物多樣性保護、生態環境監測、文化遺產保護、生態補償、防災減災、檢驗檢疫等方面對公園管理做出明確規定。2018年1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三江源國家公園總體規劃》,進一步明確了三江源國家公園建設的基本原則、總體布局、功能定位和管理目標等。三江源國家公園建設將為青藏高原及周邊地區的綠色發展發揮引領和示范作用。

  生態補償制度得到確立

  生態補償制度是國家保護生態環境的重要舉措。國家在青藏高原建立了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濕地生態效益補償等生態補償機制。2008—2017年,中央財政分別下達青海、西藏兩省區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資金162.89億元和83.49億元,補助范圍涉及兩省區77個重點生態縣域和所有國家級禁止開發區。

  “十五”(2001—2005年)以來,西藏自治區獲得國家下達的森林、草原、濕地、重點生態功能區等各類生態補償資金累計達316億元。其中,“十二五”(2011—2015年)期間,國家累計下達西藏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資金108.8億元。2015年以來,自治區探索建立野生動物肇事補償機制,投入8500萬元幫助牧民減輕因野生動物肇事帶來的損失。

  國家對青海省生態建設投入力度不斷加大。2013年起,中央財政累計安排資金164億元,陸續實施了草原、森林和濕地等生態效益補償類項目。為實現生態保護和脫貧有機結合,青海省推出生態公益管護員制度,每年安排補助資金8.8億元。“十二五”以來,青海省有62.23萬戶農牧民住房得到改善,162.4萬人喝上潔淨水,65萬無電人口用上可靠電,人民生活水平得到較大改善。雲南省迪慶州自2009年起實施公益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至2017年國家累計補助資金達11.03億元。2017年,四川省甘孜州和阿壩州有效管護集體公益林分別為128.23萬公頃和69.60萬公頃,公益林森林生態效益年度補償資金分別為2.84億元和1.54億元。

(責編:沈光倩、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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