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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的制度創新和有效手段

推動排污權交易制度建設(新知新覺)

吳朝霞  曾石安
2018年08月22日19:28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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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權交易是一種以市場機制為基礎的污染防治模式,它通過充分調動地方政府和企業污染治理的積極性,讓企業主動成為污染治理的主體。這不僅可以有效降低污染治理的社會成本、激勵企業技術創新,還可以大幅提高資源配置效率與污染防治效果,實現經濟與環境可持續發展。因此,積極推動排污權交易制度建設,是實施大氣污染防治行動、打贏藍天保衛戰的制度創新和有效手段。

  從微觀層面看,排污權交易制度是引導企業通過自主行為選擇來實現大氣污染治理的長效機制,在節約污染治理成本及技術創新激勵下,企業將根據自身發展需要選擇技術演化路徑、增加綠色產出、提高減排績效或者決定是否減產、遷移等。從宏觀層面看,在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與技術創新雙重推動下,排污權交易制度將有序引導產業合理轉移和加快我國產業結構轉型升級,從而顯著提高地區污染物排放管理效率,使大氣污染得到有效治理。

  目前,我國排污權交易制度建設試點穩步推進,排污權初始分配制度、定價機制和二級市場交易制度建設等都取得了一定進展。首先,排污權初始分配以低價起步、有償分配為主。初始排污權數量的確定,宏觀上主要考慮地區環境容量差異性,以國家和地區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分配﹔微觀上主要按照企業或項目的預測排污量或過往實際排污量來確定。其次,排污權定價機制建設取得成效。排污權初始價格由環保、物價、發改委等部門以行業治污成本為主要依據,並綜合考慮資源稀缺程度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計算得出。再次,排污權二級市場交易制度基本確立。排污權二級市場的交易主體主要是政府和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進行排污權交易需要在政府規制下進行。同時也應看到,試點階段形成的排污權交易制度還存在一些缺陷:政府決定的交易價格不一定能及時反映市場供需與競爭狀況,排污權無法在省際進行交易導致缺乏統一有效的全國市場,中介公司、環保組織和個人投資者不能參與排污權交易等。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排污權交易制度作用的發揮。

  建立有效的排污權交易制度,不僅要推進排污權初始分配機制、市場價格形成機制和交易機制等制度建設,提高企業參與排污權交易和減排的積極性﹔還要完善排污監管制度、政府績效考評制度、信息公開制度、稅收與財政制度等外部制度環境,使外部制度環境和內生動力機制形成良性互動。一方面,應加快完善排污權交易主體資格、初始分配制度、價格形成機制,不斷拓寬排污權交易主體范圍,提高排污權初始分配的效率與公平性,完善排污權交易價格市場形成機制,推進排污權交易二級市場制度建設。另一方面,應積極打造排污權交易制度有效發揮作用的外部環境,創新激勵機制,通過排污權抵押貸款、創新交易方式等手段,激發企業主動治污減排﹔加強頂層設計,出台相關法律法規,確保排污權交易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完善大氣污染治理的財政投入機制與政策,強化地方政府治理大氣污染績效考評機制﹔積極引進和開發先進污染監測技術,加強排污監測監管,健全大氣污染治理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機制。

  (作者單位:湘潭大學商學院)  


  《 人民日報 》( 2018年08月22日 07 版)

(責編:初梓瑞、庄紅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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