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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河湖管理處原主任貪腐6000萬被判死緩

孫思婭

2014年09月15日08:15    來源:京華時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北京河湖管理處原主任貪腐6000萬被判死緩

  昨天記者獲悉,北京河湖管理處原主任李柱在任職期間,利用外包河湖工程向建設單位索賄1100余萬,並以虛報工程、私設賬戶等手段貪污公款4800余萬,涉案近6000萬元,終審被市高院判處死緩。

  事發

  9號線透水牽出貪腐大案

  2010年9月17日,地鐵9號線玉淵潭段圍堰工程突發透水事故,大量湖水泄漏至地鐵干槽,對現場工人和施工設備造成巨大威脅,搶救過程中,1人死亡。

  2010年11月12日,北京市監察局牽頭組織北京市安監、發改、住建、審計等部門組成“9·17”透水事故聯合調查組。通過調查,一起腐敗大案浮出水面。

  據北京市紀委、北京市監察局主辦的《是與非》雜志披露,聯合調查組通過調查發現,“9·17”透水事故除技術原因之外,圍堰管理工程存在著大量問題。比如,工程未進行依法招標。事故發生后,施工方修改或者補簽合同及有關文件。

  另外,資金使用管理也存在大量問題,合同金額嚴重高於實際支出,涉嫌提供虛假合同套取軌道交通建設資金。比如,工程概算中的工程直接費用是3792.6萬元,而施工合同金額為5869萬元,比概算中工程直接費用虛高2000余萬元。其中部分工程款被貪污。

  在事故調查后期,市紀委執法室逐漸把注意力從程序違法問題轉移到事故背后隱藏的腐敗問題,並鎖定了主要目標——河湖管理處原主任李柱,經市紀檢部門查明,李柱任職期間涉嫌貪污受賄1000多萬元。隨后李柱被移送司法機關。

  受賄

  平均每年受賄100余萬元

  現年60歲的李柱是北京市人,曾先后擔任市清河整治工程建設管理處主任、市東水西調管理處主任。被抓前,他則是北京市城市河湖管理處主任。

  檢察機關指控李柱的第一項罪名為受賄罪,據指控,李柱從2000年至2011年,共受賄10筆,金額共計1113萬元。11年間,李柱先后向10家企業,索要現金、房子、購物卡及寶馬車等,平均每年受賄100余萬元。

  李柱的其中一筆受賄涉及一棟別墅。

  行賄人劉某証言顯示,2001年,他與幾個人成立了綠視點公司。李柱在任期間,綠視點公司通過李柱承接的工程總金額有4000余萬元。

  據李柱供述,劉某和他一起辦理買房手續,房產登記在了其妻名下。2007年5月,水務局紀檢曾調查過李柱的房產情況。當時李柱將別墅過戶給了劉某,但自己並未搬離,一直住到2011年被抓。

  嫌寶馬張揚索要一輛路虎

  據李柱在偵查階段的供述,他曾幫北京都恩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協調接洽過北京翔鯤水務建設有限公司等幾家水務系統公司的工程。2000年,李柱提出要買車,該公司負責人花78萬元給他買了一輛寶馬5系。但由於該車太扎眼,明顯與其收入不匹配,他很少開這輛寶馬。2007年,水務局紀檢曾查過其是否開寶馬車的事,他就不再開寶馬了。為了方便,李柱又讓綠視點公司的劉某買了一輛路虎。

  劉某証言顯示,2008年10月,做完南水北調配套工程后,李柱提出想要一輛黑色路虎神行者,劉某和公司另一股東商量后決定給李柱買,總費用花了53萬元。當時李柱怕出事,把車登記在了劉某名下。

  貪污

  斂財16年貪污4800萬

  李柱被控的第二項罪名是貪污罪。1996年至2011年期間,李柱利用先后擔任河湖管理處、清河管理處主任、副主任並負責轄區范圍內涉河工程審批的職務便利,以簽訂虛假施工合同的手段,要求工程發包單位將工程款轉入其個人控制的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處第五施工隊(以下簡稱五隊)、都恩工程公司、北京市宏達工程公司的銀行賬戶,其中4800余萬元被李柱非法佔有。

  李柱稱,1994年,涼水河管理處並入河湖管理處,他是河湖管理處的副主任,滕某及五隊歸他主管,后他讓滕某出去自謀職業,自己接手五隊。李柱以五隊名義承攬工程后,自己找施工隊施工,讓對方將工程款轉入五隊賬戶,由其個人支配。1996年至2001年,五隊賬戶共收款6800余萬元,均是工程款。

  2001年,其出資18萬元以妹夫吳某的名義注冊北京都恩偉業科貿公司,准備辭職下海經營。又用都恩工程公司的執照、印章先后開立了2個賬戶,共收款3200萬元,都是其以都恩工程公司和五隊名義承攬市政工程收到的工程款。

  部分贓款借出或用於購房

  據李柱回憶,2003年至2009年期間,其購買海澱區文慧園、昌平區燕平家園等多套房產,從都恩工程公司賬戶支付548萬余元。2005年至2010年,其向中行嘉文化用品經營部支付338萬余元購買郵票、紀念封、金銀條等物品。

  此外,李柱將很多錢借給了朋友。據他的供述稱,1997年至2001年,其從五隊賬戶借給他人1510萬元,用於經營歌廳和酒店,后他人公司倒閉了,其沒有要回這筆錢。1999年,其又出資100萬元給他人用於注冊和經營公司。2002年,朋友公司缺經營資金,其從都恩工程公司賬戶出借30萬元。2004年,他還借給朋友林某300萬元。2005年,他借給北京賽博思公司蔡某300萬元。2006年,他幫朋友的加油站支付130萬元租金。

  判決

  終審未認定自首判其死緩

  受審時,對於指控其犯貪污罪,李柱辯解稱,水務局領導同意其使用第五施工隊承包工程搞創收﹔其自行出資為工程先期墊資,工程完工后,其有權支配工程款。

  對被控的受賄罪,李柱也有說辭。他稱部分錢款和車是借的,並稱存在偵查人員誘供。同時,他表示自己不存在索賄情節,都是行賄人主動給的。

  法院經審理,將李柱的受賄和貪污金額進行了重新認定,認定其受賄1100余萬元,貪污4800余萬元。據悉,李柱被抓時,偵查人員從其家中扣押現金442萬元人民幣、美元38920元、歐元26149元、澳元36800元以及金銀條、金銀幣等物品。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

  吞、騙取公款,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亦構成受賄罪。

  法院指出,李柱的部分受賄罪行為具有索賄情節,依法予以從重處罰。鑒於李柱在雙規期間主動交代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可認定為自首,且案發后部分贓款、贓物以及用贓款購買的房產、物品已追繳在案,依法可對其予以從輕處罰。

  據此,一審法院判處李柱死刑,緩刑二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宣判后,李柱上訴。市高院審理認為,一審法院定罪正確,應予維持。另外,市高院採納市檢察院關於一審認定李柱有自首情節有誤的意見,並予以糾正﹔駁回其上訴。

  受賄11年清單

  1、北京綠視點園林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2000年至2008年,幫助該公司獲得河道整治、濕地運行維護等工程。兩次向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津(另案處理)索要別墅一套(購房款及稅費共計199萬余元)及裝修款40余萬元、路虎神行者汽車一輛(購車款53萬元)。

  2、北京都恩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2003年至2011年,幫助彭平(另案處理)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都恩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承攬多項市政工程及水利工程項目。向彭平索要寶馬汽車一輛(購車款78萬元)。

  3、京水公司

  2006年至2007年,幫助京水公司承攬林萃路及北苑路北延跨清河橋項目的審批提供幫助。四次向該公司項目部經理張景輝(另案處理)索要共計200萬元、澳大利亞元共計10萬元(折合人民幣600390元)。

  4、北京網信通信息技術有限責任公司

  2009年至2011年,幫助該公司獲得中國聯通北京市分公司等單位通信基站設施建設業務。多次收受該公司總經理王雅軍、副總經理孫延忠(均另案處理)給予的共計60萬元及價值30萬元購物卡和消費卡。

  5、北京市電信工程局有限公司

  2010年7、8月,幫助該公司獲得中國聯通北京市分公司通信基站設施建設業務。向該公司工作人員趙偉(已判刑)索要29萬余元。

  6、北京文雪苑園林綠化有限公司

  2001年至2011年,幫助該公司承攬多項河道保潔等工程。兩次向該公司負責人袁學文(另案處理)索要共計100萬元。

  7、北京市雨石惠新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

  2009年至2010年,幫助惠某任負責人的北京市雨石惠新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攬河湖管理處多項綠化等工程。兩次收受惠某給予的價值12萬元的購物卡。

  8、北京京之光電力安裝有限公司

  2005年至2008年,幫助李春雷以北京京之光電力安裝有限公司的名義承攬劉娘府泵站供電改造工程等業務。兩次向李春雷(另案處理)索要共計120萬元。

  9、北京昊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01年至2010年,該公司獲得清河沿河路改造工程等業務。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強(另案處理)給予的人民幣26萬元,先后三次向李金強索要共計80.3萬元。

  10、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處機電設備中心

  2000年至2007年,幫助該公司承攬劉娘府泵站電氣等業務。三次向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樹民(另案處理)、副經理金雲輝(另案處理)索要共計56萬元。

(責編:楊翼、蔣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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