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現環境保護的城鄉公共服務水平,加強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已經付諸實施的新環保法中有關農村、農業環境保護的條文內容增加不少,體現出從城市環境保護向農村環境保護拓展,從工業環境保護向農業環境保護跨越的新趨勢。
新法在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促進農業環境保護新技術的使用,加強對農業污染源的監測預警,統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體富營養化、水源枯竭、種源滅絕等生態失調現象,推廣植物病虫害的綜合防治。該條第二款提出,縣級、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提高農村環境保護公共服務水平,推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新法明確了縣鄉兩級農村行政管理機構對提升農村環境保護公共服務水平的職責,並進一步明確要求兩級政府推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同時也使得上級政府對其環保目標責任的審查和考核評價有了法律依據。
新法施行后,農村生活廢棄物處置工作有了明確責任主體。縣級人民政府應從管理機構的設置、規劃編制、設施建設、資金支持、技術支持和長效運行管理方面,予以全方位設計、執行,確保縣域生活垃圾的全面收運和無害化處置,以實現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村容整潔要求。
新法要求,今后“統籌城鄉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固體廢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等環境衛生設施,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公共設施,並保障其正常運行”,這是我國全方位環境保護的一個巨大突破,標志著在立法層面已經將城鄉環保工作一體化的要求提出來了。
針對農村環境綜合整治資金不足的瓶頸,新法提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支持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生活污水和其他廢棄物處理、畜禽養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農村工礦污染治理等環境保護工作”。今后,各級政府將全面協調各項農村環境整治工作的資金要求,全方位考慮預算安排,為農村綜合整治提供全面的資金支持。
為了防止農民過度使用農藥、化肥等,避免環境污染和生態損害,新法明確了相關部門和機構對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種植和養殖的指導職責,以政府之力提高農業面源污染控制能力。通過農村、農業環境保護,防控不符合農用及環保標准的固廢、廢水進入農田,降低農藥、化肥等的投入,防止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農田環境。
對於廣受關注的農作物秸稈焚燒問題,新法明確了各級政府及其農業等部門負有指導農民科學處置之職責。畜禽糞便已成為我國污染源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十二五”及今后總量削減的重要方向。新法明確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經營者對畜禽糞便等廢棄物科學處置的義務,全面加強畜禽養殖污染的控制管理。
隨著新法的深入實施,實現城鄉一體化,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將生態文明理念融入農村發展,加強農村環境治理,已經成為生態文明國家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楊愛群 整理)
延伸閱讀:發展生態農業的優勢
生態農業是按照生態學原理和經濟學原理,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成果和現代管理手段,以及傳統農業的有效經驗建立起來的,能獲得較高的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現代化高效農業。
生態農業要求把發展糧食與多種經濟作物生產,發展大田種植與林、牧、副、漁業,發展大農業與第二、三產業結合起來,在環境與經濟協調發展思想的指導下,按照農業生態系統內物種共生,物質循環,能量多層次利用的生態學原理,因地制宜利用現代科學技術與傳統農業技術相結合,充分發揮地區資源優勢,依據經濟發展水平及“整體、協調、循環、再生”原則,利用傳統農業精華和現代科技成果,通過人工設計生態工程、協調發展與環境之間、資源利用與保護之間的矛盾,全面規劃,合理組織農業生產,實現農業高產優質高效持續發展,達到生態上與經濟上兩個良性循環,經濟、生態、社會三大效益的統一。
生態農業不同於一般農業,它不僅避免了石油農業的弊端,並發揮其優越性。通過適量施用化肥和低毒高效農藥等,突破傳統農業的局限性,但又保持其精耕細作、施用有機肥、間作套種等優良傳統。它既是有機農業與無機農業相結合的綜合體,又是一個龐大的綜合系統工程和高效的、復雜的人工生態系統以及先進的農業生產體系。以生態經濟系統原理為指導建立起來的資源、環境、效率、效益兼顧的綜合性農業生產體系。特別是進入21世紀以來,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得到全球的共同響應,可持續農業的地位也得以確立,生態農業作為可持續農業發展的一種實踐模式和一支重要力量,進入了一個蓬勃發展的新時期,無論是在規模、速度還是在水平上都有了質的飛躍。
簡單地說,生態農業吸收了傳統農業的精華,借鑒現代農業的生產經營方式,以可持續發展為基本指導思想,實現農業經濟系統、農村社會系統、自然生態系統的同步優化,促進生態保護和農業資源的可持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