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同責”是重要的價值還原,其核心是權力與責任的統一。組織、政府或機關擁有一定的權力時,一定要建立與之相匹配的責任擔當或問責制度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解決了現行法律法規中對地方各級黨委領導成員在生態環境保護方面責任規定缺失的問題。《辦法》規定,地方發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不僅政府主要領導成員要擔責,黨委和相關部門的領導都有可能被追究相應責任,更可能因此升遷受阻。
近年來,黨中央和國務院十分重視環保工作。習近平總書記不僅在去年APEC會議期間講到“要留住APEC藍”,還在多個場合表示要“留住青山綠水,要讓人們記住鄉愁”。同時,《中美氣候變化聯合聲明》和《國家應對氣候變化規劃》的發布,也向全世界表明了我國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的基本立場、基本態度和實施計劃。
應該說,中辦和國辦印發的對生態環境損害追責的《辦法》,進一步體現了黨中央和國務院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留住“綠水青山”等方面的魄力與決心。《辦法》中還有許多新的提法、新的規定,比如“互相扯皮不擔當不作為造成嚴重后果要追責、責任人調離提拔或退休都將終身追責”等,都會讓地方黨政領導更加重視環保問題。
但是,此規定還有一大特點引起了廣泛關注,即“黨政同責”的問題——如果一個地方出現環境污染問題,既要追究政府官員責任又追究黨委領導責任。這一規定,既能督促各地方黨委與政府共同承擔環保責任,又為同時問責黨委和政府成員提供了切實的依據。而“黨政同責”的問題,也為解決我國其他社會問題提供了很重要的借鑒。
“黨政同責”,是重要的價值還原。細細來說,包括兩個方面的具體原因:一方面,我國各級黨委與政府班子都存在“交叉任職”,比如,地方黨委成員,有的也是政府班子成員,甚至一些鄉鎮級別的黨委班子和政府班子的重合率還很高,這決定了黨委和政府都要負起責任﹔另一方面,在一些地方,重大項目的引進,基本都是黨委的決策,有些時候並不完全是地方政府引入的,這也決定了地方黨委要和政府肩負一樣的責任。
“黨政同責”的核心,其實是權力與責任的統一。一個組織、一級政府或一個機關擁有一定的權力時,一定還要建立與之相匹配的責任擔當或問責制度。然而,長期以來,我們的體制內形成了多為政府負責“一肩挑”的現象。在官場上,我們經常聽說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這樣的話語——這說明在很大程度上,黨委決策權與責任擔當是不匹配的,甚至是沖突和矛盾的。而一旦出現事故,就會形成“站得住的頂不住,頂得住的站不住”的現象。具體到污染事件中,往往會容易讓環保部門及分管環保工作的政府官員沖在最前線,而具體引進項目的決策者卻往往成為旁觀者。
徹底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離不開“黨政同責”。十八大之后,“黨政同責”的問題,引起了黨中央和國務院的高度正視。習近平總書記近日在對天津爆炸事故的最新批示中,也提到了“堅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切實做到黨政同責”。應該說,黨委與政府共同擔責的觀念,正在成為一種頂層共識,也正在各個領域的制度修訂中有所體現。